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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质量工作考核的基础条件

发布时间:2017-09-30 浏览次数:

  经过探索与实践,质量工作考核具备了一定实践基础。

  一是在全国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。

  产品质量合格率是通过对样本产品进行检测,反映全国、31个省(区、市)以及29个制造业行业大类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单一性质量统计指标。2010年,在浙江省进行了试点,2011年把试点地区扩大到湖北、广东、四川、云南、厦门和深圳等6个省、市,统计调查范围覆盖到222个小类行业、2709家企业。2012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。

  二是初步建成了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。

  质检总局按季度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工作,向国务院提交质量分析报告,并定期对外发布。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、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质监局,近300个市(地、州)质监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工作,180多家国家质检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开展质量分析,形成了综合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、定期分析与实时分析相结合、区域分析与行业分析相结合的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格局。

 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。

  目前,河北、广东、重庆等17个省(区、市)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。这些工作的开展,对于促进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,切实落实质量安全责任,推进质量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同时,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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